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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2012年 法理学试题 一、 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去年第六章简答第二道题) 在 “法的效力” 一章
2、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去年第十章第三题)
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 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 表示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 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 表示行为的本质 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表示行为以行为人具有表示行为能力为 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表示行为能力。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
(1)法律行为(表意行为):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在做某事之前事先进行思考。表意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表示行为、效力待定表示行为、可撤销表示行为、无效表示行为。
(2)事实行为(不表意行为):这样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没有经过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如你捡到100万元,你事先根本没有思考,但是你捡到100万,就与失主构成了返还财产的法律关系。你就记住法律上事实行为包括这些就行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
3、调整性规则与 构成性规则的含义(去年划的第七章第二题)
调整性规则,又称为调控性规则,具体来说,指对 已有行为 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与调整性规则相对的是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 以该规则的规定 作为 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 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
出现。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4、霍费尔德的四种基本法律关系模式(去年只有这道题没划中,书上描述都
很少)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权利与义务对应型、权力与责任对应型、特权与无权对应型、豁免权与无资格对应型。
二、论述题(共35分)
1、消极自由的含义、保障原则及其意义
“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 伯林提过的两种自由概念,大致意思就是:
积极自由是指个人有干什么的自由(比如我有追求幸福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比如我有不被别人打的自由)
消极自由是指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在此种意义上的自由仅仅指一个人可以不受他人阻碍地行动。”
消极自由的根本内涵在于强调 自由不可侵犯,自由是 个人的自由而非社会群体的自由,自由不仅是精神的自由,更是行为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2、论法律责任的本质(辅导班划的是简答题)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目前有三种理论: (1)道义责任论。行为人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对违法或违约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维护社会秩序及让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共同体现为法律责任的本质。 (3)规范责任论。通过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来体现对行为人违反规范的否定评价。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才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上述三种理论既有各自的合理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侧重于强调 法律责任与 法律规范之间的相关性,能够更加全面揭示法律责任的本质。与此同时,由于在依据法律规范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责任有关主客观要素的考虑,所以,这一理论是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要素入手,把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形式要素三者进行了有机的统一。
从这一理论出发,法律责任的本质有以下三个特点:
1. 法律责任应是 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内容与形式相统一 的三位一体的复杂实体,它需要明确人们应当做什么,若没有做什么时应当负担何种后果,负担后果时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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