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023-04-15 23:03:3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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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行政机关告知:

证明事项名称:住所证明。

证明用途: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提供住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四项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住所证明。

证明的内容及方式:申请人提供的住所符合法律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住所条件的规定,能够满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常办公需求,便于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当事人的监督,符合保密、档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申请人本人自愿以书面方式作出承诺。

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设所的决定。 申请人承诺:

本人自愿选择以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已经知晓行政机关以上告知的全部内 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不存在虚假不实之


处。

本告知承诺书上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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