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中和征收有关项目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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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中和征收有关项目收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中和征收有关项目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临汾市煤运公司: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纪发〔20099号),“小金库”专项治理中,我市对有关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自查清理,现就停止集中和征收有关项目收费通知如下:

1停止集中“煤炭维简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煤炭开采企业从税前成本中提取10/吨维简费。市级从10/吨中集中0.5-1.5/吨。 2003年市政府下发了临政发〔200313号和18号文件,煤炭维简费在原提取10/吨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市级集中的部分增1/吨。

集中煤炭维简费,上级已明文规定要求取消,市政府在2009年初已批复停止集中,各部门在这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中,要认真检查落实停止集中规定,并将现有余额收缴市级财政。


2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我市从200311日起,按1.5/吨标准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立即停征此项基金,并将余额收缴市财政。 3停止征收“公路煤炭经销费”(经销利润)

市煤运公司对全市公路煤炭实施统一经销,从经销差价中按吨煤5元上缴公路煤炭经销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52号),要求取消该项收费。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停止征收,并将余额全部清理上缴财政。

市级除停止集中和征收以上三项费用外,在这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禁止收取的其它各项收费,各部门要从严治理,坚决停止集中和征收,对收缴的各项违规违纪资金,要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全部用于我市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对以上收费和集中的专项资金涉及各县(市、区)的,在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中,市直有关部门要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按上述要求进行认真纠正和处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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