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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黑12民终2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轶楠王春光于成林 【审理法官】卢轶楠王春光于成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松;某某芳;邵洋洋 【当事人】王松某某芳邵洋洋 【当事人-个人】王松某某芳邵洋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松 【被告】邵洋洋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邵洋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1 / 3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邵洋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邵洋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0.00元,减半收取1070.00元由邵洋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邵洋洋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2 00:00:51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松、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民终2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松(曾用名王振超)。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洋洋。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松、某某芳因与被上诉人邵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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