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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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
对家暴说不

作者:丁洁

来源:《商情》2020年第4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201631日起施行。距今也有4年多时间,加上20205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决通过,其中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也引发了热议,本文将简单论述如何处理婚姻关系中的家暴问题。

【关键词】反家暴法; 民法典; 家暴 一、引言

什么是家暴,我们来看下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两部法律里,《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两部法律对于家暴的定义是有差别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典型案例:xxxx區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x某诉被告x某离婚纠纷,即便原告因家庭暴力报过警,有出警记录,有就医经医院诊断记录检查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也有原告提交当地街道妇女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我辖区居民x某来我处反映其家暴情况,发现其身上及头部有多处瘀伤,通过与社区妇联主席沟通了解情况后得知,x某曾多次殴打x某,社区多次上门调解。特此证明。在此基础上,法院仍然认为:夫妻应当互相重视,互相尊重。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可见,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是标准较高的,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大部分殴打事件系因家庭琐事引起,轻微暴力行为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不具有家庭暴力的上述特征的,也不应认定家庭暴力。 二、精神暴力也是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了十起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xxxxxx赡养纠纷案中,儿子经常性谩骂、威胁老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xxx对申请人xxx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三、如何取得家暴证据 (一)监控记录

事情经过的监控录像,是家暴证据里最直观、最有效的证据。很多家庭出于防盗需要在家里安装摄像头,通常门口和大厅各一个。如果情况危急,应尽量前往大厅,让双方处于录像监控中。如果已经发生多次家暴,证据不足,建议要在隐蔽处安装摄像头或者搬离共同居住的地方。

(二)公安机关出警记录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反家庭暴力法》《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从证据材料上来说一般都需要包含出警记录,从而显示暴力对人身造成威胁的严重性、紧迫性,这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非常重要。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一张告诫书的作用可能胜过千言万语的举证。 (三)病历、照片

有明显伤情的,要做伤情鉴定。出现轻微伤,就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证据;达到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从案发现场到派出所再到医院,先让警察将受伤的地方拍下来,然后就医,由医院出具相关的病历材料,医疗发票、病历、检查记录、诊断证明等书面资料原件保留起来。持续性、经常性也是构成家庭暴力的重要条件,只要存在行为就需要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固定,而医院的病历配合当时的照片就是最好的证明,从而也能够证明家暴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性、经常性的构成条件。 四、如何救济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对方发恐吓短信、打电话恐吓,或者到你娘家闹事,这些都是表明有现实危险。 (二)妇女联合会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三)学校、居委会等机构人员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发文号】法释〔200130.

[2]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号(2014)浦民初字3270.

[3]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14. [4]吴杰臻.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M].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9.

作者简介:丁洁(1992-)女,安徽马鞍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 2018级同等学力申硕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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