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挂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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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挂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任务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11.25

【文 号】[91]新出明电字第42 【施行日期】1991.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核定挂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任务的通知

((91)新出明电字第42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990年以来,我署针对前一个时期非出版单位和有些出版社印制挂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物过多过滥,质量粗糙,内容庸俗低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情况,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要采取坚决措施,对内容不好和过多过滥的出版物以及出版单位大力进行压缩整顿的精神,及时发出《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90〕新出明电字第10号)和《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以及《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出版、批发挂历、年画等出版物的意见》(〔91〕新出图字第183号)对挂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都作出明确规定。文件发出后,得到了全国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有关出版部门的支持。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各地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挂历等出版物过多过滥、粗制滥造、重复浪费的现象有所控制,质量也有所提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挂历等出版物供大于求、市场饱和、积压浪费的问题仍较突


出,有必要进一步核定有关出版社的挂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任务,并对兼出挂历、年历画的非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每年安排的挂历、年历画品种作出调整、限定,以达到合理控制品种,大力提高质量的目的。现规定如下:

一、下列出版社可以出版挂历、年画、年历画、门联、春联、中堂画、载有美术摄影画面的台历和日历:

人民美术出版社(含朝花美术出版社)、中国连环画出版社、荣宝斋、中国摄影出版社、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中国画报出版社、长城出版社、北京美术摄影出版社、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天津杨柳青画社、河北美术出版社、辽宁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黑龙江美术出版社、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上海书画出版社、上海画报出版社、江苏美术出版社、古吴轩、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浙江摄影出版社、西冷印社、安徽美术出版社、福建美术出版社、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江西美术出版社、山东美术出版社、河南美术出版社、湖南美术出版社、湖北美术出版社、岭南美术出版社、广西美术出版社、四川美术出版社、云南美术出版社、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海南摄影美术出版社。

二、下列出版社每年可以各出版10种以内的挂历、年画、年历画、门联、春联、中堂画、台历、日历:

青海人民出版社、宁夏人民出版社、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西藏人民出版社、贵州人民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重庆出版社。

三、下列非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根据我署已核定的专业分工,每年可以少量出版挂历、年历画:

新华出版社(各10种)、中国旅游出版社(旅游题材的各15种)、人民体育出版社(体育题材各5种)、中国电影出版社(影视题材各5种)、中国戏剧出版社(戏剧题材各5种)、华艺出版社(风光、人物题材各5种)、文化艺术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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