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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必须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代收代管的费用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三条按照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规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四条按学年制收取学费、住宿费,不跨学年收费。如遇学杂费缓缴的情况,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学费;缓缴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上一次缓缴期满仍未能缴清学杂费的学生不得继续申请缓缴。
第五条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在校生在不转专业(或专升本)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
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在校生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第六条学费、住宿费清退规定。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1.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2.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七条依据粤价[2007]186号第一条第(2)点,高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因留级、结业申请复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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