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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学生休学规定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2、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3、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4、高三学生的毕业季,原则上不办理退学手续。因特殊原因而需要休学的,可以由学生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证明,由校方审查并报市教育局同意,方可休学。
5、学生在休学期间,仍可继续就读。休学一年。因病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的半个月内,由学生和父母提出继续休学的要求,经学校、市教育局批准,可以继续进行一年的休学。
6、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当向学生提出恢复学习的申请。因
生病而退学的,需凭退学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学证明,并报市教育部门审批。复读的同学,按停课后的班级进行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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