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022-03-28 01:10: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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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 用代码 注册号 项目 名称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U











照片 粘贴处













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



照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经营者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组成形式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名及身 份证



姓名及身



号码







证号码



经营范围



江苏省 县(市/区)



市(地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江苏省 县(市/区)



市(地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人)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兀)

经营者签名: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 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向其经营场所 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 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栏中 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 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 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 除填写注 册号和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或“经营者固定电话” 、“经营 电子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 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 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 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 / 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 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 《个体工商 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其中: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 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 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适用本申请书。

7.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 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 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 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 应当使用钢笔、 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V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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