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心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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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中国,学会
中国社会理学会(CASP)是中国社会理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学术性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推动社会理学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著出版社会理学期刊和书籍;开展社会理学咨询和服务活动;为普及社会理学知识开展多种活动。

编辑本段历任领导

中国社会理学会于19824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原名中国社会理学研究198312月更为现名。按照学会章程规定,中国社会理学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第一、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是陈元晖(1983,第三、四届理事会理事长是沈德灿(1990年),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是冯伯麟,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是乐国安,现任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是杨宜音。

组织结构

该学会现有理论教学专业委员会、民族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军事理学专业委员会、应用社会理学专业委员会和青年社会理学工作者委员会等五个分支机构;有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浙江、江西、安徽、黑龙江、河北、江苏、内蒙古、山东和山西等省市自治区级16个团体会员,2200余名个人会员,主要分布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国社会理学会出版物有《社会理学简讯》,学会秘书处及会刊《社会心理研究(季刊),编辑部均设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研究社会理学研究室。

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理学会,其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Social Psychology,缩写CAS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社会理学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理论联系实际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全国社会理学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我国社会理学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社会心理研究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编著出版社会理学期刊和书籍; 四、开展社会理学咨询和服务活动; 五、为普及社会理学知识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从事社会理学教学研究应用并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和(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理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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