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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工资福利有哪些?
社会团体的兼职领导人及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被聘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原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退休规定执行,费用由聘用的社会团体支付。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地区,社会团体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退休养老金,参加社会统筹。
社会团体是经过我国相关部门审核编制的,所有的准备和审核都完成以后才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社会团体因为人数在一定的范围内,不会有太多的人数。所以说社会团体的行动力和执行力相比较其他的团体而言更加强势。而因为社会团体执行力强大,所以社会团体的工资福利也算比较高的。那么社会团体的工资福利是怎么规定的? 一、社会团体的工资福利
1、社团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
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政部核定。本规定下发后,编制管理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社会团体是指以会员为基础的,通过会员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按照现行法规,应设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决策和执行机构。民政部门登记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均属于此类。
2、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开支国家行政、事业经费的社会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现经费自理。
3、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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