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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进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学生竞争意识,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奋 发成才,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本、专科学生中设立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等,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
(一)对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择优录取的新生,其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该省(市)、区调 档分数 线80分以上者,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元;在调档分数线60分以上者,学校一次性奖励500元 。
(二)各省(市)、区高考文理科前10名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新生,学校一次性奖励8000元。
(三)保送生中获全国奥赛省级以上一等奖者,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条件: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 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 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校风学风、校园文化建设与创先争优活 动。
(4)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早操锻炼和其它课外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 秀。
评定奖学金,应按上述条件全面衡量,坚持标准,突出实绩,综合评定。
(二)奖学金的等级标准。
奖学金设四等: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二 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700元。
(三)奖学金的比例
特等奖学金,按本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一等奖学金,按本科生人数的2%评定;二等奖学 金,按本科生人数的4%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科生人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即每年的十月评定一次,新生在入学的第二学年进行评定 。有贷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时,可抵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奖学金的评定经年级 评议推荐、院系初审,报学生处复审,学校批准,各学院张榜公布。
(2)各学院必须严格控制奖学金标准及本单位评定奖学金经费总额,在规定总额内,各 等级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三等奖学金的总比例应控制在本科生人数10%以内。
(3)奖学金,一般按学期发放。
三、单项奖学金
为奖励学生在校期间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特设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项目
单项奖学金项目有:学习优秀单项奖、科技论文成果单项奖、精神文明建设单项奖、社会工 作单项奖、社会实践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等。
(二)条件凡品行优良,无违纪现象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参加单项奖的评选。
(1)未获得优秀学生奖,但学习成绩在本年度(人数在60人以上的年级)名列第一名;本学年 各科成绩比上年有显著提高;科研成绩突出,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了具有一定价值的学 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的各种知识竞赛中取得名次;虽学业成绩平平,但通过实践证明在 理论 上和运用上有突出的造诣。
(2)在校田径体育动会上破纪录,在市以上大学生田径运动会中获得冠军;在省以上大 学生球类比赛中获得冠军的主力队员;对早操、课外活动的开展贡献突出的学生体育干部 。
(3)长期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理论联系实际,个人收获或 工作成 效显著;积极参加暑期和课余社会实践活动,个人收获、社会经济效益或工作成效显 著,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挽救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 我约束中工作成绩突出或成效显著,在遵纪守法,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
秩序、制止严重违纪事件中做出了较突出的贡献。
(三)单项奖的等级比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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