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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2004年2月18日批准(华政办[2004]18号)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在校研究生优存劣汰,以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内容包括: (一)思想品德
主要考核研究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他方面的政治表现,在学习目的和态度、科研作风、遵纪守法、个人品行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等情况。
(二)学习考核
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情况,按学习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合格标准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各门课程均及格,能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科研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能力考核
主要考核研究生入学后表现出的主动学习能力以及独立从事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并考核是否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四)身体状况及其他因素
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患有影响学习的疾病等。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在硕士研究生学习的第四学期进行,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标准为:
(一)研究生经综合考核,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合格者,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的学习。
(二)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研究生课程学习: 1、思想品德表现评为不合格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处分者;
3、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未获通过或明显缺乏科研能力者; 4、指导教师、导师组根据综合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5、学位课有两门不及格或一门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和选修课有两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6、患有疾病经治疗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三)对决定中期结业的研究生,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听取并尊重指导教师和专业导师组的意见。
(二)考核工作由各专业导师组具体负责。
(三)研究生在考核前,应提交两学年小结和一份能反映入学以来科研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综合述评等科研成果,交指导教师审核。
(四)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综合考评意见,交导师组审核。
(五)各专业导师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对本专业研究生进行全面综合评议,提出结论性的评价,由导师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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