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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初次装修费的会计处理
公司新近购置一层办公楼(毛坯房),房款约1300万,装修100万。在集团审计时,关于固定资产入账时间、装修费核算提出异议,此次结合实际情况简要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运输费、装卸安和专业人员服务等。关于毛坯房是否满足“达到预可用状态”,是否必须装修后才能满足确认条件。个人认为,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志应当是按照购房合同交付,房屋由购房者所有,能自由支配,譬如出租或者装修等等。关于装修费的处理,是否影响对房屋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定,我认为可借鉴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毛坯房后续装修涉及173号文所列明的工程项目,则核算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如果房屋装修仅仅只是普通的装饰性工程,只是为了更加方便使
用,则不需要将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从会计角度来看,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装修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则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结合公司案例,装修费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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