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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财行字[2006]163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2006]1634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州、地、市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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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
1091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
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及使用状况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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