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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儿童性权利保护相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苏子然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3期
【摘 要】近年来发生多起性侵儿童的恶性事件,如2014年广东龙门学校负责人翁某涉嫌猥亵17名10岁左右的女童、2013年女童工地遭遇强奸并查出淋病、2013年12岁女生被三名小学老师先后多次强奸并怀孕、2013年深圳6岁女童遭母亲男友威胁等。这些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均触及了人性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反思这些恶行性侵事件带来的恶果及社会危害,防止此类危害再次发生并且及时遏制以及对这些恶劣行径的行为人处以相应的法律上的制裁也成为社会及学术界迫切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恶性性侵;社会危害;道德底线
儿童的性权利即儿童免受性侵害的权利,儿童的性权利遭到侵害是儿童性虐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儿童性权利侵犯的具体规定主要分布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作为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最有力手段,《刑法》规定了法律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量刑标准,是作为防范以及惩治侵害儿童性权利的主要手段。要明确儿童性权利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儿童的定义。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对“未成年人”、“儿童”、“青年”、“少年”之间的概念尚且没有准确的划分标准。依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使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同样也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由于各部门法的规范内容不一致,所以对儿童的年龄界定也没有准确的划分。《宪法》将“儿童”、“青年”、“少年”作了并列使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年龄界定,然而第30条、第43条、第44条中又有“儿童”的表达,说明立法意图将“儿童”与“未成年人”的主体进行区别。刑法条文中对于“幼女”的规定表达为“未满十四周岁”,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幼女”的规定为14周岁以下的公民。《刑法》的严厉性要求相关概念使用明确,以适应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在1992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大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儿童”的年龄界限,即“未满14周岁”的公民。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性权利的概念。1999年8月在香港召开的第14词世界性学大会通过了《世界性权宣言》,该《宣言》并未对“性权利”的含义做出明确说明,只是提出性权利是基本和普通的人权,并对性权利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例举,包括性自由权、性自治、性完整与性身体安全权、性私(事)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全面性教育权、性保健权等。学术界对于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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