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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蔚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蔚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蔚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一)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主城区及蔚州镇所辖区域包括各街村;涌泉庄乡邸家庄村、卜南堡村、卜北堡村、西陈涧村、东陈涧村、滨河湾小区、滨河湾壹号小区、公园首府小区、湖畔新城小区、小五台家属楼小区;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殡仪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的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二)以下时间段,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在国家两会和其他大型庆典期间,全县禁止零售、燃放烟花爆竹。
2、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居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在第二条确定的区域内,全年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临时销售网点,禁止销售任何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 县有关宣传部门应当利用倡议书、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蔚州镇、涌泉庄乡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要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禁限放燃放烟花爆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庆典活动和其他重大节日期间,需要在禁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及禁放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的,由县纪委、监委追究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附 则
(一)县公安局。负责第二条规定的区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机制,负责查禁禁限放区域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建专门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负责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限放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宾馆饭店婚庆活动、红白喜事活动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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