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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专项资金管理119 【发文字号】鲁财企[2015]3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15〕35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国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省属融资担保机构:
为加快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共同合作的代偿风险分担机制,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 1 / 3
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金融风险,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 》(鲁政发〔2015〕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小型微 2 / 3
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和资金运营收益等。
第四条 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开设在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由其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和运营。具体包括:项目确认、受理和审核,选择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拨付代偿补偿款项,收缴项目追偿回款,以及其他日常性资金运营管理等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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