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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
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1.06.28
• 【字 号】晋市政发〔2021〕14号 • 【施行日期】2021.06.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市政发〔2021〕1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晋城市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明确资金支付条件,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照国家、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安排的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填制《工程计量支付证书》,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80%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余工程款项待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具备支付条件后清算。
第四条 采用PPP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负担的项目资本金,根据政府批准的额度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应负担的项目资本金同比例支付到位。 项目运行期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贴资金,在工程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项目总投资后,根据审定的投资额调整相关合同协议后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采用EPC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总承包项目发包。同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施工图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审定价作为工程限价从严控制。
第六条 市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在履行综合验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相关程序后,支付剩余工程款,有质保金要求的按合同执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工程造价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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