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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着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
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真正原因呢?龙勃罗梭不无感叹地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另外如,有学者(如黄风)认为贝卡利亚的罪因说也包涵了社会因素决定论的观点;龙梭罗梭晚年也修正了其关于“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菲利的“犯罪饱和论”虽着重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他也不否认人性因素,自然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社会防卫理论其的主要理论价值并不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而在于刑罚方面的贡献。 犯罪根源 一、犯罪根源观概
犯罪根源是犯罪因果链条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与变化规律,可称为“原因的因”或犯罪的“终极原因”。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一)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
(二)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如果仅仅把私有制、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的杀人行为才称为‘犯罪’,那么这种认识与其说是原因分析,不如说是法律分析。”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二、私有制犯罪根源观的理论误区
◆《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作阶级状况》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给我们提供了解开犯罪根源之谜的钥匙。 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有三个关键词必须正确理解: (一)“孤立的个人”。
(二)马、恩文中用的是“统治”,而非“阶级统治”。什么是“统治”德语中,“统治”就是“支配、控制和治理”。“统治”,就是社会管理。列宁也曾给统治下过定义:“统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应当这样理解:犯罪和现存统治—社会管理—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三)“相同的条件”。
(一)既然犯罪根源是关于犯罪的终极原因,在其背后再“也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就应该对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都具有阐释力。 (二)私有制根源论,是“残余论、流毒论、外来论”和“犯罪的本质是阶级性”的理论根源。 (三)那些承认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的学者,为什么仍然认为私有制是犯罪根源呢 三、犯罪根源论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的生产方式是整个社会结构最“隐蔽的基础”和变化的根本动因。“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恩格斯指出,“历史中的决定因素”是“两种生产”,一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发展阶级,体现为社会生产方式;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体现为家庭发展阶段。这就是人类的物质生活的组成部分。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因,它体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过程,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的最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既相适应,又相矛盾,二者相互适应;旧的矛盾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与解决,又达到更高程度的适应。适应是相对的,矛盾是永恒的。没有二者的矛盾运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停滞了。一切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如私有制的出现或被消灭),都是二者矛盾运动的结果。所以考察社会现象仅仅看到生产关系变化是不够的,必须看到变化的原因。
犯罪的根源,或日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
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
列宁曾有精辟的论述:“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为完全不需要国家创造条件,因为那时色经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我们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捣乱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捣乱的必要性”。
二、社会生产力与犯罪
马克思曾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犯罪,无论是作为群体犯罪现象还是作为个体犯罪现象,其根源都是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与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的生产力相联系。” (二)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是我国现阶段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1、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因此急需进行科学技术革命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科学技术革命在带给人类社会文明的同时,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各种危险和灾难,从而影响着社会犯罪结构的变化。
“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从而也就不能超出庸俗的见解。”2、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决定了社会财富是有限的,在整个社会财富的人均分配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甚至不公平的现象,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甚至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产生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3、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发展市场经济是重要环节,因而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的推动力是巨大的。但是,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和竞争,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集团,诸如权力经济集团、企业经济集团等,这些利益集团由于尚缺乏合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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