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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呈堂证供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37期
目前,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那么,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呈堂证供?
律师张波介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不过,微信記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还取决于两个前提。”张波介绍,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
对于完整性,张波介绍,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张波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微信转账不怕要不回,但要记住3个要点,第一明确身份,别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在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加稳操胜券。” (《大河报》 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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