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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核算办法
(修订)》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鞍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核算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安全、高效、平稳运行,根据《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我们对《鞍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核算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鞍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核算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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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安全、高效、平稳运行,积极、稳妥地支持地方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根据《鞍山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鞍山市市值预算单位。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一节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三条 根据鞍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市财政局为各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预算单位需提供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并预留印鉴。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先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预留拨款印鉴卡》,再到代理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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