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论)

2022-12-05 15:25:3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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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及实施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法通则》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此外《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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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律保护,更是提高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接受了合同自体法的观点。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发展。

三、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的弘扬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的、同时并存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法律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

2、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的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

3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的民事、合法的民事和有序的民事。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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