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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滴滴顺风车事件为角度浅析法律滞后性
摘要: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法律并不会自动调整社会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生活方式改变所带来的变化。以滴滴打车的兴起以及滴滴平台的问题为例,来阐述法律滞后性的表现以及对法律滞后性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滞后性;滴滴顺风车;现实思考
一、法律滞后性概述 1、概念
法律滞后性是指现实法律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现实生活的需要或者是在处理社会问题法律显现出充分的不适用性。简单来讲,就是法律调整的范围赶不上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生活中因新兴事物出现的纷争,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去调整。 2、特点
(1)天生性。法律滞后性并不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才出现的,而是与法律的产生一同出现的。法律天生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
(2)稳定性、确定性。每一部法律制定都是需要经过草案提出、审议、表决与通过、公布等程序,法律制定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每一部法律,在其制定出来的时候,就已经具有滞后性了。并且这种落后性是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的,会一直存在。 3、原因
(1)一方面,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是人的意志的反映。法律是上层建筑,来源于社会生活。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人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总会有纰漏的地方。由此可知,由人来制定的法律也不可能是完善的,也会存在纰漏,而滞后性就是其中一个纰漏的体现。 (2)另一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不仅在制定上会有滞后性,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滞后性。而实施法律的是司法机关,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还是由人来决定该如何适用法律。
二、以滴滴顺风车为例来浅析法律滞后性 1、滴滴顺风车事故案介绍
(1)某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一案。
空姐于2018年5月5日晚从驻勤酒店搭乘网约车前往市区途中,不幸被杀害。事后,滴滴公开道歉:对于郑州顺风车乘客李女士遇害一事,我们感到万分悲痛和愧疚,在这样的悲剧面前,任何言语都无法表达我们沉痛的自责……最新消息(2019年2月28日)表明,法院判决被告父母赔偿62万元。
(2)某20岁少女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一案
滴滴空姐遇害事件仅仅过去三个月,悲剧又重演。乐青警方通报,一个二十岁的少女在乘坐滴滴顺风车的时候失联,随后被确认遇害。让人感到悲愤的是,该网约车司机在事发前一天已经有将其图谋不轨的意图展现出来,结果滴滴平台并没有将此次投诉做严肃对待。并且在第二个悲剧发生时要求其提供司机的联系方式,也未果。 2、两个案件的共性
首先,用户投诉处理不当,且未对外及时公开。在空姐遇害案中,曾有人投诉该司机言语性骚扰,但是滴滴平台对该投诉并没有进行认真处理。在20岁少女遇害案中,对投诉处理不当则表现的更为严重了,前一天的乘客,都已经将司机意图对其实施不轨的情形反映到滴滴平台上,但是该平台以每天投诉太多,无法核实具体身份为由而没有予以查实。
其次,信息不对称。车主的信息通过滴滴平台发布,发布的信息是否属实外界,也即乘客无法得知。车主和乘客一般都是陌生人,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种因信息错误或不对称产生的误判,在像顺风车这种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偶然性交易中,很容易产生安全隐患。滴滴平台与普通乘客之间有巨大的信息差别,因此滴滴平台在赚取高额佣金的情况下,应该有更严格的监管责任。
3、滴滴顺风车所反映的法律滞后性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网约车的出现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结果,与共享经济的发展不谋而合,是
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网约车的出现一方面提高了出行效率,另一方面符合理性经济人节约成本的需要,同时有助于减轻交通拥堵。
其次,滴滴顺风车作为,可以说是一个新兴事物,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自从滴滴平台开启网约车服务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制可以说是凤毛麟角。目前,仅有的相关规定是2016年由公安部、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网约车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依据该《办法》第38条,可知该办法将“顺风车”排除在“网约车”之外。目前,全国已有13个城市出台了有关顺风车的管理规定。多数城市出台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将“顺风车”定性为“私人之间的合乘行为”,而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合乘平台提供的仅是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的网络中介服务。
可见,关于顺风车的规制,既没有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甚至连规范网约车的部门规章也将顺风车业务排除在外,到了地方上,也只是出了指导性意见。法律的滞后性就表现在没有给该类案件一个事前的监督,没有起到法律的指导、教育、预测作用。 三、对法律滞后性的现实思考 1、现状
互联网是时代不断发展的产物,在当代,互联网技术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金融、信息、信息传递等都受到改变,例如第三方支付,“扫一扫”二维码支付已经成为目前盛行的支付方式,在互联网复杂环境下,法律要及时作出反应就有一定难度。以实际来讲,金融领域P2P平台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方式,目的是为解决融资难问题,但实际上却出现大多数老板跑路的情况,众多受害者只能诉诸法院,但法院却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所以总体来讲,该类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
对于海外代购的问题,可以说是变相走私了。“走私”,一个在刑法中可以说是较严重的罪名,为何还有那么多“海外淘”、“微商”在触犯刑法的高压线?法具有天然滞后性,对于网络代购这一民间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合法与否的界限等等都需要法律或者法规的界定。目前来讲,微信里面还是微商横行,“海外淘”也成为一门专门的事业,而对于这种代购的行为是否合法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去衡量。
总体来讲,法律滞后性并没有改变,并且也不会改变,这就是目前我们所处的现状。 2、思考
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因此我们并不是说要消除这种滞后性的特点,这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我们想要做出的思考是为了提出相关措施可以减少滞后性所带来的副作用。比如,面对新环境和新矛盾,法律可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不能朝令夕改,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判例来给出具体的处罚或处置意见。但是由于判例仍然是在司法系统里面的解决方式,其实施仍然是具有局限性的。所以,我们还应该要加强的是公民法治意识建设问题,引导公民学法、懂法、守法。
综上,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法律滞后性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去正确的认识法律滞后性,然后提出系列措施来改进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并且将此种消极作用化解到最小,这才是我们思考所要达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温震.论法律滞后性问题的现实性思考[J].经贸实践,2017(07):262-263 [2]于婕.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J].农家参谋,2017(21):218
[3]黄吉.从空姐代购案看法律滞后性的弥补[N]. 光明日报,2013-12-19(002)
作者简介:张梅林(1993.07-),女,湖北省襄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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