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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单位不缴费我该怎么办?
张某2003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成了一名失业者。不久,经朋友介绍到本市某单位开通勤车,但由于张某是失业者,单位不愿意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张某被一个“协保”人员替代了.去年5月在一位热心朋友的引荐下,张某到一家私企开车,可老板还是不为张某缴社会保险费,张某感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便把参加社会保险的事提了出来,老板要张某自己到外面找地方缴。张某今年年龄也不小了,怕丢失现在的工作,想暂时不提缴费的事了,等以后离开单位后再说,到时让他们一起“补”。可张某心里没底,这样做有问题吗?
案例二:不签合同就可不缴社会保险费吗?
去年6月张某被本市某公司招用。进入公司后,他们说要对张某的能力进行摸底,提出试用六个月,满意后再签合同。由于张某比较喜欢这项工作,再说他对自己的能力也比较自信,所以也就同意了。然而,半年过去后,张某却等到了公司辞退通知.为此,张某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张某让公司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公司说试用期没有用工手续。张某问在六个月期间公司为他缴过社会保险费吗?公司嘲笑张某不懂法,没签过劳动合同还缴什么社会保险费?该公司这样做是对的吗? 案例三:不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
200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案例四: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何某五年前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公司任驾驶员,起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四年期劳动合同,今年10月底何某与公司合同期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今年11月初何某到区社会保险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发现该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四年社会保险费,而未为其缴纳刚进公司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方面认为,何某刚进公司因未签合同,故未给他缴费,合同签订后公司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几年前的事,何某才提出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该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案例五:自由职业者参保有年龄限制吗?
冯某是1963年7月出生女性,1986年10月参加社会工作。由于个人的一些原因,她没有参加过社会保险,因此,个人的养老保险帐户也没有。目前冯某已拥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也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她想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不知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多少年后可以退休? 案例六:辞职后医疗费无着落该怨谁
老王的儿子原在本市某酒店工作,前不久,因其身患疾病,向单位提出请病假治疗。单位的部门领导在了解了情况后,“劝" 老王的儿子写份辞职报告,单位多发一个月工资,等病好了再来上班。由于老王的儿子不懂政策,稀里糊涂地交了辞职报告.后经几家医院诊断,老王的儿子患上了一种慢性病,且今后对脑神经也会产生影响,医生说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老王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与他单位联系,希望能对患病的儿子通融、照顾一下.但单位以辞职报告不可更改为由,一口回绝。老王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老王该怎么办? 案例七: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吗?
李某是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员工,2000年1月应聘进入该企业工作,在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李某与企业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至2004年7月中旬。2003年10月下旬,李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2004年1月初李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2004年7月中旬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李某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为李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之后,李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没有同意,李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吗?
案例八:离退休不满二年的“协保"人员可领失业保金吗?
金某现已满58周岁,且为“协保”人员。由于自己技能缺乏,年龄偏大,身体也不好,多年来自己一直在努力地找工作,却未能如愿.这几年,只能靠妻子每月900元的退休养老金维持生活。据金某反映,街道、居委对他们家的情况也十分同情,也为其想了不少办法,但收效甚微,年龄最终成了他再就业的障碍。前不久,金某在里弄的《劳动保障报》上看到,失业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二年,一直找不到工作,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他看到后一阵高兴。但又感到有些怀疑,象他这种情况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案例九:工伤的认定
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200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案例十:工伤的认定
某电缆公司职工唐某,2010年10月在公司炼胶清理胶物时,由于违章操作,造成右手大拇指被炼胶机轧断,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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