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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民办发[1993]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3.02.12 【实施日期】1993.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 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民办发(1993)2号 1930年2月12日)
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财文字458号)和我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2)财文字第458号 1992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支持鼓励有条 1 / 2
件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合理组织收入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的收
入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引导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1989年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事业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性收入。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收入。 (二)生产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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