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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条件及流程
参考《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新于2014.2.19修订。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登记,必须报批的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经营范围中有须报批的项目,必须报批。
二、公司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人数1-50人。实践中存在隐名股东(如国企改制),人数超过50人的法院仍可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工商可责令纠正并行政处罚。
2)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改为认缴,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设立三会,或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1名,监事1-2名。 5)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2)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章程。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6)公司住所。
三、公司注册操作流程(适合不需验证的) 1、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2、外经审批(外资适用):国家商务部、省、市、区对外贸易合作局 3、办理租赁备案证明。办公场所地所属街道办受理。日后可能相对简化。 4、办理工商登记。(含6、7项一起)
5、雕刻印章。公安局指定的刻章中心。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国税、地税登记证。 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备注:实行“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可一并在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填写一张《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公司盖章)。实行“一窗收件、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即不再需要三个工商、质检、国税、地税四个窗口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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