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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拖欠或未支付到位。
第二条:工资支付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及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并向职工告知。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企业应根据职工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企业应为职工开设个人工资账户,实行工资个人化支付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安全和透明。
第六条:企业应及时为职工提供工资条,明细列示发放的各项款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第七条:工资支付应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条,以便随时查验。
第八条:职工在企业离职前,必须结清应发工资,包括未偿付的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
第九条:企业不能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并协助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第十条: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造成职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对工资支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诉。企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职工答复。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资支付合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工资支付问题进行规范,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本暂行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有需要,随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总结:本规定主要涉及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个人化管理、纪录凭证以及申诉的具体处理步骤等方面。通过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职工沟通和企业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安全、准确、及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保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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