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情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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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情人法

(20041026日第九届全国妇联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纠纷的解决 第五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情人关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情人,是指一个以谈情为主、ML为辅而和另一个人走在一起的人。 第三条 本法所称情人关系,是指情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条 情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情人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情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禁止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关系: (一) 夫妻关系; (二) 性伴侣关系; (三) 男女朋友关系;

(四) 同性之间的情人关系; (五) 违反伦理道德的情人关系; (六) 其它不应由本法调整的关系。

第八条 本法只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成年公民。

第九条 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与本法的基本原则有抵触的除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一方应充分保障另一方的自由,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第十一条 一方并不专属于另一方,双方都有权建立其它的情人关系。 第十二条 双方的共同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一方有权随时提出分手,且可以不说明理由,另一方不得拒绝。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分手后的双方如果都同意,可以重新建立情人关系。 第十五条 双方都有以下义务:

(一) 使两性生活过得有声有色、有滋有味; (二) 在两性生活中做好安全的预防措施; (三) 其它应当由情人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双方没有以下义务: (一) 照顾另一方的起居和饮食 (二) 陪另一方见家长,走亲戚;


(三) 其它不应由情人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以正当途径获得的隐私,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一方不得破坏另一方的其它情人关系,一方必须善待另一方的其他情人。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结婚要求。但有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绝对禁止女方故意造成怀孕并以此要挟男方结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方虐待另一方,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双方之间的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勇于承认错误。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解决纠纷中不得有下列禁止行为:

(一)进行人身攻击;

(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三)为报复对方而向他人宣扬对方隐私; (四) 其它不利于解决纠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如果女方不慎怀孕,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均有过失的,按各自的过失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男方严重不负责任,故意造成女方怀孕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女方可提出结婚要求,男方不得拒绝。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410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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