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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
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5]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26 【实施日期】200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地方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 1 / 2
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全省经济社会保持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但由于历史、体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我省的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债务负担沉重,债务的偿债率和逾期率高企,偿债压力巨大,严重的甚至已经影响到地方政权的正常运作。为加强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逐步消化旧债,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防范政府债务危机,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规范举债行为
(一)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的管理。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政府债务管理责任制,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实行内部通报。要明确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对政府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作用。
(二)统一政府债务举借程序,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对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各级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还须报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批准。镇(乡)政府举借债务应报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需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必须将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文件报上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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