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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检查依据和方法
会计两大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在财政监督活动中,一般对会计核算方面较为重视,而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方面的检查却相对忽视,笔者结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单位会计监督情况的重点做一梳理,供同仁参考。
一、财政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一)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对所有单位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第二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会计监督提出了四项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活动以列举的方式提出的四个方面内容,体现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即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由于《会计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即单位),也就是说,在财政对单位进行的会计监督执法活动中都应当对单位以上四项基本的内部会计监督活动进行检查。
除了《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问题予以要求外,《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分别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监督问题进行了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专门针对企业会计监督中财产清查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要求,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分别对结算款项、存货、各项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内容全面清查并核实债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提出“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第七十一条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对于未制定或未执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的处罚。
处罚主要体现在《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法》适用所有单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用于企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清查财产及债务的,第三十九做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除《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做出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重点和方法 (一)检查的重点。
根据《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对单位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时,都要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其列入检查方案。检查的重点包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是否建立会计监督制度;已建立的会计监督制度是否符合《会计法》关于内部会计监督的四项要求;会计监督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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