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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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下列岗位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审批人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货币资金管理业务的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 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七条 现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支付范围为: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4、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以支付现金的支出。

第八条 除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其它款项的支付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大额现金的形式支付。不得坐支现金,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所收回的现金须及时送存银行,日常经营所需开支的现金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提取现金时需在现金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第九条 需要对外支付的,由申请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财务部审核。根据款项的性质以及金额的不同,依据审批权限对付款进行审批。现金收付后,出纳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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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讫章并由收付款人签字。

第十条 财务部门独立于出纳的人员对现金进行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就库存现金实物和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参与盘点的人员在现金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以确保现金的账实相符。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第十一条 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予以结算。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一律凭相关负责人审批的、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付款。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第十三条 加强备用金的管理,对采购、销售、外协人员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及零星采购资金按规定期限予以结账,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现金保管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第十五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定期存款只能存放于公司确定的银行,存单视同现金管理。独立于存单保管人的财务部专门人员对定期存款建立备查簿,并逐笔登记定期存单。财务部会计人员每月末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依据定期存款本金、利率及存款期限计算利息收入,经独立于编制人员的会计人员复核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在指定银行开立新账户时,开户申请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开户手续。需要变更及撤销账户时,财务部向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将清户证明文件原件归档并做归档登记。

第十七条 每季度至少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一次,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独立于出纳的人员每月至少核对银行账户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出纳根据资金使用申请批复开具支票。出纳将银行回单及支票存根粘贴于付款凭证后,并在凭证上加盖“付讫”章。空白支票由专门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汇票视同现金管理并建立汇票领用登记簿对票据的领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需要开具承兑汇票时,财务部专门人员根据需求单位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银行。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签署后,财务部出纳按照银行的相关程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承兑汇票领用人在汇票领用登记簿中签字。出纳保留承兑汇票申请、协议及汇票存根复印件作为汇票领用登记簿支持文件,并将将汇票存根、付款申请单等转交会计人员。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纳根据汇票领用登记簿核对银行提供的托收凭证,核对无误后将此托收凭证注明收款单位交会计人员作付款的帐务处理。企业取得承兑汇票,应由实际债务人签章(含背书);企业使用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必须经本企业背书。 第二十二条 收到业务部门转交的银行票据后,财务部对银行票据进行核验,检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于当日或次日交存银行。出纳将银行回单转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将支票金额与相关合同、账务信息进行核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发生退票,出纳通知业务部门相关经办人进行追收。

第二十四条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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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六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条 如需变更印鉴保管人,印鉴保管人填写印鉴移交交接单,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及监交人分别签字确认。财务部专门人员将印鉴移交交接单视同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预留印鉴需要变更时,财务部填写单位更改印鉴及户名申请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以确保印鉴的变更经过适当的授权。财务部专门人员将历次预留印鉴变更填写的单位更改印鉴及户名申请表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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