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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申报材料。包括法人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律师对拟申报材料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与批准
(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申报原则。
(二)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向市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经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开业
(一)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批复文件,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批复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故未按期筹建的,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设立资格.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他发生变更的材料;经认定确实具备设立条件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准的所地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辖区内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料报送制度.按月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每月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按季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资料;按季、半年、全年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司股东、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解散和破产)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管理职责
(一)太原市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具体工作事项,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工作,对县(市、区)、开发区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本县(市、区)、开发区所申报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监管责任,并按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有关实施细则;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工作总结及风险监测情况报告.
(四)财政部门除受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召开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承担市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外,还应指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其它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依法处罚违规财务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筹建、设立等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变更事项、年检审查;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监管,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银监部门应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行为。
(七)人民银行应做好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信用信息收集,进行有关技术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财务报表和风险监测报表,开展对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风险准备、贷款投向、利率、融入资金等业务监测。
(八)税务部门应对拟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纳税情况进行评价,依法处罚涉税违规行为。 (九)公安部门应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依法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十)中小企业局应积极组织优秀中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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