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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匙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0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10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娟;匙磊;周伟东 【当事人】王娟匙磊周伟东 【当事人-个人】王娟匙磊周伟东
【代理律师/律所】楚晓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楚晓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楚晓强
【代理律所】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娟 【被告】匙磊;周伟东 1 / 3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9:16:01
本
王娟、匙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10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晓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匙磊。 原审被告:周伟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娟因与被上诉人匙磊、原审被告周伟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娟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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