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黑政明传〔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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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8.03.09 1998.03.09 黑政明传〔19985

消防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

(黑政明传〔1998〕5号 1998年3月9日) 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已进入春季火灾多发期,防火任务十分艰巨。为搞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或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对分管工作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时,必须建立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三、公共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必须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消防通道畅通,内部装修符合规定要求,商业场所设置的防火卷帘非营业时间必须降下。存在火灾隐患、无安全保障的场所不得营业。

四、乡镇、街道、村屯、农场、林场都要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消除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农村的柴草垛,林区的半子城要打通消防通道,组织人员经常开展巡逻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做好消防安全自防自救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开展消防法制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干部


职工;各新闻媒介要定时向社会播报火险等级,揭示公众注意防火,在火灾多发期开设消防安全专栏(题)宣传消防法规和常识。

六、市、县、乡(镇)政府及林场、农场必须根据城镇火险预报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凡遇五级大风或高火险天气,禁止易引起火灾的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凡遇六级以上大风或强火险天气,禁止能够引起火灾的生活、生产用火,对三类输配电线路供电单位停止供电。发布禁火命令后,各级政府领导要组织防火安全巡逻检查,督促禁火命令的落实。

七、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扑救大面积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市、县、乡(镇)的春季灭火指挥部,要制订灭火预案,落实灭火力量和器材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做到“人员、组织、器材”三落实,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八、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火灾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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