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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院政字〔201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人社发[2011] 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省外单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和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室外作业是指不在办公室、房间、厂房形式的露天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发放本单位防暑降温费。
第六条 工会和监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发放范围、期限与标准
第七条 享受防暑降温费人员范围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员工。
第八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九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
第四章 发放办法与要求
第十条 发放办法
(一)对本单位(部门)在岗人员按照实际考勤结果进行统计,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
(二)每月正常工作考勤时间按22天计算。 第十一条 发放时间
防暑降温费按发放期限逐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减少高温时段作业,普及防暑知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采取隔热、通风等技术措施。并可根据具体工作环境条件,免费提供给员工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劳动保护物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暑降温费发放政策,不能用发放降温品等实物来替代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的形式来发放。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防暑降温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防暑降温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安委会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院《关于发放2007年度防暑降温费的通知》(院政字〔2007〕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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