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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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2008.06.02 2008.06.02 银监办发[2008]93

信托与投资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20085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现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益信托的有关规定,审慎经营,防范风险。

二、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构的批准,信托公司不得以公益信托名义开展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应当订立公益信托文件,并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公益信托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信托的名称;


(二)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三)公益信托目的; (四)公益信托存续期限;

(五)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方法; (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托人管理费、信托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交付方式。

前款第八项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 四、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 五、信托公司担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公益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公益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公平选择受益人,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四)编制公益信托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办理与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保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二)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三)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四)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七、信托公司设立并管理公益信托,应当接受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察。

每个公益信托均应设置独立的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公司不得有任何关联关系。 八、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信托公司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八年六月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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