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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洁
摘 要“彭宇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一片哗然,法院的判决结果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法官做出的判决书也引发理论界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从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自由心证的视角评析该案,指出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真伪不明;经验法则;高度盖然性
当前民事纠纷案件纷繁复杂,运用各种证明手段,仍不能排除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而此时便需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加以对于争议事实进行评价。自由心证作为现代证明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各国诉讼法所肯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 64 条中也对自由心证作出了相关规定。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法官并不是仅根据主观上对案件的认识,肆意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评价,在此过程中还应受到经验法则以及逻辑推理的制约,二者必不可少。通过阅读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在对难以判定的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中,不妥当地运用经验法则,并且,判决书中看似有理有据的逻辑推理事实上存在众多的矛盾,不符合大众日常生活的经验经过缺乏逻辑的推理,得出的结论可想而知。本文将重点对经验法则的运用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此案中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以下问题。
1 法官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并不合理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的法则或知识。所谓人类,是人的总称,并未具体指向某一位个体,是社会、公众意义上的概念;归纳,则是以大量事实为基础得出结论,是一个从个别到普遍的过程。因此,经验法则不是个别性的认识,是经过归纳推理形成的一般性的认识。彭宇案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提到了这些字眼“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 “根据社会情理”,看似是运用了大众普遍接受的生活经验和情理,实际上所应用的是其个人生活经验,在案件解决过程中来看缺乏合理性。
法官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运用的“经验法则”其中之一为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不是好心相扶。那么,在面对老人倒地时,人的安危重要还是找到造成危险的原因重要?若对好心人提出“查明案件”、“抓出凶手”的道德要求,其自然无瑕顾及受害人的安危,难以对其实现有效的救助。本案中倘若,老太是因他人的行为倒地,只有抓住行为人才称得上做好事,对做好事的人提出很高的道德要求以及行为要求,未免过于严苛,是否符合常理呢?可见,法官运用的“经验法则”是经不起推敲的,不符合社会一般性的认识也不符合整体的社会环境。
2 法官依据的“经验法则”不具有高度盖然性
经验法则的适用必须反映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或然性常态联系,经验法则需要具有高度盖然性。而在彭宇案中,法官以原告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
中倒地受伤为基础事实,运用经验、常理、常情,推定出老太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而该“经验法则”的运用很容易举出例外的情形,易被推翻。当前社会具有多样性,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也不尽相同,很难用一个平均的行为标准去评判。而在彭宇案中,法官从社会上好人少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则其应该抓住撞到老太的人,不应单单好心相扶;如果彭宇不是肇事者,则其不应该给付二百多元钱款却不要求返还。要求好心人抓到撞倒老太的人,也就是间接要求好心人需要知道老太是被他人撞到,好心人怎么会这么神通广大呢?二百多元在27年来说并不是一个较大的数字,在面对紧急情况需要救助时,给付处于危难中的人钱款,真的是只有肇事者才会作出的行为吗?要求所处环境和经历的不同的每个个体在做好事时作出统一的行为,真的可能吗?
因此,我們可以发现,法官适用的“经验法则”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经验法则的适用并不会使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形成常态的联系。并且,法官运用自己认为的日常生活经验得出内心确信,在此基础上再次运用经验,得出推定的事实,这个过程也是不妥当的。
经验法则的适用对于解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为法官提供法律适用和事实推定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适用主体的法官的主观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影响,可能对经验法则的适用产生非理性的影响。因此,对于经验法则的适用,法官应努力克服法律人的固化的思维模式,缩小和社会普通民众对事实认识的差距,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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