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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证书发放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我校普通初中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细 则
1、初中毕业发放证书: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区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
2、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初中毕业证发放条件: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体育、素质考核合格,操行等第合格,无德育处违纪处分记录。
4、成绩合格指:在初中各学科会考中取得合格,毕业暨升学考试中达总分的60%及以上。
5、学科成绩未达到标准者实行毕业证缓发和补考制度。参加补考的学生需在当年7月或8月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统一发放毕业证,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不予颁发初中毕业证,只颁发初中结业证书。
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在学业考试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①、尊敬教师、态度端正,学习上主观尚努力,不旷课、逃课,能尽自己所能努力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但确因基础、智力等问题造成考试成绩不佳,经学生本人、家长申请,任课教师、班主任审核,学校同意,可免于部分或全部学科的补考,或在补考时放宽要求。
②、对学校或班级有重大贡献,经班主任申请,学校同意,可考虑部分或全部免补考(从严控制) 。
7、在校期间因品行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毕业时未被撤消处分者,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学生本人、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达到发放条件者予以颁发。
8、证书应在初中升学毕业考试两周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完毕。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
9、证书遗失不予补办,个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开具毕业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1、证书的办理由主管学籍人员负责,管理发放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书遗失等现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负责尽快补救。
2、管理条例解释权属南京师范大学附属苏州石湖中学。 3、本条例自 2017年 6月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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