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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课后服务费管理和使用,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省、市、县有关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xx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对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孤儿和低保户家庭学生减免收课后服务费。
第二条 课后服务费的收取,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课后服务费实行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课时据实结算,不得跨学期预收。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和乱收费行为。
第三条 完善课后服务实施程序。每学期开学前,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本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办法等情况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加强对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超标准或者不按照课后服务实施程序规定擅自收费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强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每学期开学前,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
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与自愿参加课后服务活动的学生家长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
第五条 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政。收费不计入学校收入,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条 根据xx》,我校课后服务费为每生每学期450元(本学期因首次实施课后服务,经测算每生收400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生减收100元。残儿、烈士子女、孤儿、低保户等特困生经各校摸底申报,中心学校审核后免收。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足额用于改善服务条件、支付课后服务期水电、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及购买社会服务人员的劳务补助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每学期末要向社会主动公示课后服务收支情况,不得用于与课后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课后服务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课后服务费节余不结转,放假前全部清退给学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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