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

2022-04-06 21:29:2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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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

复印人民币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 【发布日期】1984.10.22 【实施日期】1984.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

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

据湖南、 云南、 内蒙、陕西、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公安厅(局)反映,最近几年连续发现用复印机非法复印各种券别人民币事件十多起,已查获一千一百多张。复印人民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些文艺团体复印人民币作为演出道具;也有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在调试复印机时,以复印人民币来观察机器效果。这种情况虽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但所复印的人民币,有的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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