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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慈善总会小额慈善冠名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14.10.1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4.10.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江西省慈善总会小额慈善冠名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社会公众参与慈善、奉献爱心提供平台,激励更多的个人、家庭和单位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营造“人人可慈善、行行做慈善”的社会氛围,推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江西省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小额慈善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小额慈善冠名基金是指由公民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在江西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自行冠名设立的小额度公益慈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与捐赠
第三条 捐赠者以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慈善总会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申报登记表》,并按规定注入捐赠资金,即认可该捐赠者的小额慈善冠名基金正式设立。
第四条 小额慈善冠名基金起捐最低额度为公民个人或家庭每年1000元,单位或团体每年10000元。鼓励多捐。捐赠基金需一次性全额注入。
第五条 基金设立后,捐赠者拥有该基金冠名权。冠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统一格式为“江西省慈善总会XX爱心基金”。
第六条 总会收到基金设立者的捐款后,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设立小额冠名基金的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不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全部用于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使用范围主要是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助困、赈灾、环保等慈善公益项目。救助对象为社会各类困难群体。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有总会统筹使用和设立者定向使用两种。
(一)总会统筹使用。指总会在征得基金设立者的同意后,按照已确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使用,并及时向基金设立者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二)设立者定向使用。指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由基金设立者自主确定基金使用方向、救助对象,并亲自参与相应的救助工作。
设立者定向使用基金必须遵守总会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协助办理相关资金使用手续,并接受总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使用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基金使用完毕,设立者如继续捐赠,基金将延续;如终止捐赠,基金自动取消。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由总会统一管理,设立专帐,专款专用。基金项目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基金的设立、注入、使用、变更等情况,通过总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费用由总会承担,不从中列支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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