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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2.10.3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2.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2〕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不包括多层低密度住宅、农村村民自建房。
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不含提
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二、计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收费标准
1、执行《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按每平方米94元结算,其中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4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2、长沙县按每平方米93元结算,其中含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2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3、浏阳市、宁乡县按每平方米85元结算,其中含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2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4、保障性住房按每平方米75元结算。 5、不收取维护费。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用必须设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向我局及“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及收费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临时(基建)用电、非住宅、多层低密度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长价房〔2007〕121号)文件规定的审核程序,上述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标准由我局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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