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2023-01-10 19:27: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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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律性“改造”

法律宗教的融合、分离与博弈是西方社会永恒的话题,也是我们认识西方社会独特性的内容之一。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由显性和隐性的宗教因素构筑的精神支柱,支撑着这个承载着整个社会越来越高期望的庞大法律框架。而反观中国社会法律被信仰”直至今日还仅仅停留于口号。虽然有其历史原因是中国5000年的历史长河中没有出现过一个全国性的神权政治或者纯粹政教合一的政权(西藏的藏传佛教形成的政教合一为地方政权应除外),但新中国建立之后,依法治国的战略进一步展开过程中,我国的法律宗教还处于一种极为不合理的状态,彼此分离、互不牵连,法律被阻隔在宗教领域之外。因此,有必要应当借现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东风,法律地位一步步提升的基础上,促进法律对于宗教的“改造”,使得现代宗教发展进一步与中国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增强宗教社会接受度以及自身的 “生命力”,同时增进法律的神圣性,达到宗教法律的双赢目的。

一、法律宗教的渊源及背景

从宗教学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与禁忌都可以视作分散的原始的宗教宗教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远在任何法律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

反观法律领域,中国清末修律之后,中国法律发生了转型,中国继受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传统,古老的中华法系湮灭在历史长河中,所以研究现代中宗教法律的渊源应该从中国现在使用的大陆法系着手,其实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追本溯源,都会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曾长期处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而世俗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分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习惯之中,并且必须合乎教会法的原则。这给法律打上了深刻的宗教痕迹,直到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宣布教会在政治上、法律上完全独立,各级教会只服从于罗马教皇而独立于各国的皇帝、国王、诸侯、领主,正是以此为转折,开始了从以教会法为根本法向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西方各国确立了神权与王权两套不同的权利体系,世俗法才得以从教会法中独立出来,宗教法律逐渐从形式上的合一演变为完全分离的两个领域。法律通过后来对教会法的模仿、与教会法的竞争,逐渐演变为能够与教会法分庭抗礼并最终取代教会法、主导人们日常生活的庞大的现代西方法律体系。

尽管现在法律体系经过日益完善,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领域,但宗教西方法律的影响仍是巨大的,即使是在西方最发达的国家里,例如美国,基督教也仍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着影响,因为世界各国的大多数人们仍然相信宗教,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终极价值信仰。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法律制度包括中国的法律制度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关系。

二、法律宗教的互相关系

虽然法律宗教管辖的目标对象不同:法律管辖的是外在行为,宗教着重于内心观念,适用范围不同:法律是世俗的,宗教只适用于宗教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的方法不同:法律是强制实施的,宗教是自觉性的,但二者之间确实有相互需要、依赖


的因素。尤其是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宗教法律的依赖。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犹太教、基督教、天主教的教义、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信仰与行为分开。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比如基督教除了有专门的律法书之外,圣经《诗篇》中说:“我们的上帝,万物之主和创造者,创造了人类并赋予他得享自由意志的殊荣,借先知之口授法律以助他,借此令他知晓他应做和不应做的一切。”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说,“我是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了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事实上,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提法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叫律法,有的叫戒律,有的叫教规,其内涵也有差别,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说明宗教离不开法律。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律结合。中世纪西欧盛行的教会法和自然法就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宗教的典型例子。

法律宗教依赖性,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价值性的、终极的、意志的信仰,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形象的说就是法律的“神圣性”。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这样的法律不被人们认可,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

三、宗教法律性改造

西方社会宗教法律的密切联系是天然形成的 ,但也面临宗教法律截然分离所引发的危机,主要表现既是法律神圣性的缺失。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历来就没有宗教血统的国度,宗教长期被边缘化、游离于社会主流之外,缺乏法治传统下的法律则一直被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可见,我们同样面临着与西方社会一样的危机,只不过时日过于久远以致淡忘了自身仍处于危机之中而已。其实,我们区别于西方,尤其是美社会,的更为严重的问题还在于,中国的宗教根本不具备自足性的发展基础,它的孱弱使我们不可能期待它会自发地走进主流视界;而中国的法律同样没有进入一种良性发展轨道,在现时条件下它的工具性色彩依然相当浓厚。缺乏交融性的宗教法律极易被社会边缘化、工具化。没有宗教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发条主义;没有法律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易于变为狂信。

法律宗教的理想状态应是两者的融合,这个状态类似于法律产生之初,宗教法律共同运行的原始状态,但在新时期的融合却区别于这种原始状态,而应该是对两者原始状态的一种现代反思性的融合回归,在强调社会现代法制发展的前提下,改变原始状态下的宗教主导法律局面,变为法律主导宗教进行社会行为及个人行为规范整,法律调整不了的道德范围由宗教进行调整,分立开说就是强调法律不应仅仅关注于书本上的法律,而应深入到法律赖以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去,进而回溯法律浸渍于宗教的神圣性痕迹;同时宗教也不应仅仅是一种纯粹的信仰,而应是一种拥有类似于法律的结构与程序的规范性体系。

虽然中国的法律宗教均处于“弱势”地位,但中国社会很多法学大家仍然主张通过法律对于宗教的渗入达致改造宗教的目的,并在此过程中建立起法律宗教之间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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