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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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新劳社函字[2008]282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8]2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促进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设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技能人才队伍,现就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办评估

申办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评,报人力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申办技师学院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申办技工学校、自治区重点技工学 1 / 2








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治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实行定期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规定。 二、关于招生工作

(一)技工院校可根据培养目标调整学制。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技术含量高的中级技能专业,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二年,招收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一年。对技术含量低和技能单一的专业,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实际,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学制可适当缩短。 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期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可以开设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学制班。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在认定的专业开设高级工学制班,并面向社会、企业开展高级工培训。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可开设预备技师学制班,并面向社会、企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其他技工学校经自治区批准可举办特色专业高级工以上学制班和短期培训。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以开设高级工以上学制班。 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招生对象主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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