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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陕劳社发[2001]14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1.04.06 【实施日期】200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下岗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陕劳社发[2001]142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执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陕政发[2001]11号)时,反映出一些难于界定的问题。为了统一口径,规范操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统一如下:
一、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暂不纳入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国有企业应首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完善劳动基础管理后,方能纳入保障范围。县区以下个别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因历史原因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可酌 1 / 2
情照顾,可先纳入保障范围,后完善劳动合同。对这些企业原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
工,其协议书视为合同期限,协议未到期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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