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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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6]83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3 【实施日期】200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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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活动,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金华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钱款、物资;捐赠人是指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金华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最终受益的学校或个人。

第三条 教育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接收管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的钱款、物资。

第五条 捐赠人所捐赠款物应是捐赠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 2 / 3










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受赠人应及时向外事侨务部门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受赠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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