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印刷企业业务及过程保密管理制度

2023-05-06 05:43: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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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及过程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

第一条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各环节安全保密措施,确保管理全程可控可查。

第二条涉密或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档案数字化加工,原则上应当在委托方提供的场所进行

第三条其他非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可在公司自有场所进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将项目所有参与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委托方备案。

第二章业务资质管理

第五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类别承接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业务。

第六条不得将《资质证书》出借或转让。

第七条不得将承接的涉密印制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三章业务管理台账制度

第八条由保密办公室人员统一编号登记,各台账登记内容的密级根据重要程度确定,但最低不应低于委托方所定密级。

第九条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保密程度依次加大,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条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对国家秘密及公司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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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机密是主要的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秘密及公司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十二条绝密是最主要的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秘密及公司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十三条在符合委托方所定密级的基础上,密级的确定根据实际确定,一般情况下为委托方交付的材料为绝密。

第十四条根据委托方交付的材料、为交付委托方所需标的而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最终材料为绝密。

第十五条其他直接相关的文件为绝密。

第十六条涉密业务的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专项会议记录等为机密。

第十七条其他根据绝密文件形成的次级文件为机密。 第十八条涉密人事档案、保密合同、保密协议、保密教育训记录、设施设备管理记录、场地管理记录等为秘密。

第十九条其他为保证保密制度正常实行的辅助性文件为秘密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不准自行互相转手,不准自行抄录或翻印秘密密级以上文件;

第二十一条涉密文件、物品等数量前后不一或来源、去向不明时应向保密部报备处理并随档追踪记录;

第二十二条保密部对其他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各自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限定项目的可解除秘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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