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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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5.20 【文 号】

【施行日期】1993.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1993年5月2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为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我署于1992年8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选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出图[1992]1109号),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中“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书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并提出“古旧小说中确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的要求。为便于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的出版社掌握仍需专题报批的古旧小说书目,经与部分专家研究,现将此类图书开列如下: 《一片情》、《浓情秘史》、《艳史》(又名《隋炀帝艳史》、《风流天子传》)、《素娥篇》、《天下第一绝纱奇书》、《绣屏缘》、《梦红楼梦》、《禅真后史》、《野叟曝言》、《风月鉴》、《如意君传》(又名《阃娱情传》)《玉娇丽》(又名《玉娇李》),《浪史》(又名《巧姻缘》、《浪史奇观》)、《梅梦缘》),《绣榻野史》、《闲情别传》、《玉妃媚史》、《昭阳趣史》、《宜春香质》、《弁而钗》、《肉蒲团》(又名《觉名禅》)、《耶蒲团》、《野叟奇


语》、《钟情录》、《循环报》、《巧姻缘》、《巧奇缘》、《僧民孽海》、《灯草和尚》(又名《灯花梦》)《和尚缘》、《奇僧传》,《株林野史》、《载花船》、《钟情艳史》、《巫山艳史》(又名《意中情》),《恋情人》(又名《迎风趣史》),《醉春风》(又名《自作孽》),《梧桐影》、《龙阳逸史》、《十二笑》、《春灯迷史》、《闹花丛》、《桃花艳史》、《妖狐艳史》、《双姻缘》(又名《双缘快史》),《两肉缘》、《绣戈袍全传》(又名《真倭袍》、《果报录》)、《碧玉楼》、《奇缘记》、《欢喜浪史》、《杏花天》、《桃花影》(又名牡丹奇缘》),《金瓶梅词话》、(《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皋鹤堂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及《金瓶梅》的其它版本),《春灯闹奇迹》、《巫梦缘》、《催晓梦》、《春情野史》、《欢喜缘》、《痴婆子传》。

中国古代小说源远流长,许多刻本,抄本流散于民间。除以上所列书目外,可能还有此类古旧小说。现对出版此类图书作如下规定:

一、书目所列图书均属有淫秽、色情内容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图书。出版此类图书,包括其删节本、缩写本、改编本,必须事先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其它未列入上述书目的有较多性描写内容的,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古小说,也需专题报我署审批。对此,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审核把关。 三、经正式批准出版此类图书的,如需要重印或再版,必须事先专题报我署审批。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下发前未经我署批准,已安排出版此类图书的出版社,一律将在制、在发的图书停下来,并将书名、内容、印数、发行方式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署,我署审定后再作处理。

各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有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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