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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能源(水、电、煤气)使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能源的合理使用,提高安全、节约意识,努力建设节约
型校园,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能源包括水、电、煤气等。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学校能源的
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
第三条 复旦大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能源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学
校能源使用和管理制度,审核能源用户的性质和额度,核定能源收费价格等;领导全校节能降耗工作,确定节能目标、政策和措施,决定节能工作奖励事项等。
第四条 复旦大学总务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电中心)为学校能源
使用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能源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条例,并改进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
第五条 能源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学校根据用户能
源使用类别,确定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用户应向水电中心提出开户、扩容、新增等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能源。
第六条 水电中心应在完成保障能源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网络完善、能源
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等前期工作后,在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逐步推行能源消耗指标管理。
第七条 由学校统一支付费用的用户,学校根据能源指标配额,下达能源经费
预算,用户按照定额使用、超额自筹、节余留用的原则使用和支付相应费用。用户的具体能源指标配额由水电中心另行核定。
第八条 为确保安全使用能源,并落实节能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一名兼职节能
管理员,加强本单位的能源使用管理工作。各校区节能管理工作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委派专人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校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临时用水、用电,应向水电中心提出申请并
办理登记手续。施工前一律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在无水电计量、不付水电费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施工。各类维修改造建设工程,未获得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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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审批验收单的,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新建和大型修缮项目前期规划时应包含节能项目设计,同时报节能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校财务处为各用户设立能源费用专项经费本或专用帐户,实行专项管
理。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水电中心或水电中心委托单位开出的能源消耗费用帐单收缴费用,并按月或按季度制作能源收费清单及时传递给水电中心清理欠款。
第十一条
用户应在水电中心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
纳金,滞纳金从水电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按日加收滞纳水电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连续二个月不缴纳水电费的用户,按规定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十二条
在任何管线上,用户均不得私自向学校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
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规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及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与之相抵触的文件即行失效。 本条例由复旦大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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